摩西復示律書 25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扑責以四十為限毋逾其數 1 人有訟事、必就刑官、刑官聽訟、以義人為義、以惡人為惡。 2 惡人宜受扑責、刑官使伏於前、依罪受罰。 3 扑惟四十、毋踰其數、恐受扑過多、則爾藐視同儕。 碾穀時毋籠牛口 4 碾穀之牛、勿籠其口。 論弟與兄立嗣 5 如兄弟同居、其一無子而死、則其妻不可他適、其弟可娶之、與嫂同室。 6 首生之子、必為兄嗣、使不絕其名於以色列族中。 7 如弟不欲、則嫂必赴邑門、見長老曰、我夫之弟、不欲其兄得嗣於以色列族中、故不與我同室。 8 長老必召而問之、如仍不欲。 9 則嫂必於長老前、解夫弟之履、唾於厥面、曰、不欲代兄生子為嗣者、必如是待之。 10 後在以色列族中、必以解履名其人。 論治無恥之婦 11 有二人相鬥、其一之妻前、欲援其夫、脫於擊者之手、而執其下體。 12 則必斷其手、爾勿姑縱。 權衡以公為務 13 囊內勿有異衡法、一大一小。 14 家中勿有異量法、一大一小。 15 衡量法度惟一、執其公平、則可享遐齡、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。 16 凡行非義如此、則為爾上帝耶和華所惡。○ 宜滅亞馬力族於世 17 昔出埃及、亞馬力人所行、汝必記念。 18 爾途間困憊、亞馬力人不畏上帝、擊爾後隊之荏弱者。 19 爾上帝耶和華脫爾於眾敵、俾爾綏安、在其所錫之地、爾曹必滅亞馬力族於天下、當追憶勿忘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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