摩西復示律書 17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犧牲純全者乃可獻 1 牛羊體有不備、或有惡疾、為爾上帝、耶和華所惡、故不可以獻祭。 拜別上帝者須以石擊斃 2 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邑中、如有男女作惡、違爾上帝耶和華之約、 3 服事崇拜他上帝、或日月、或天象、為我所禁者。 4 既已風聞、則必諮諏詳察、如得其情、果行此惡於以色列中、 5 則必攜行惡之男女、至於邑門、石擊致死。 6 當殺之人、有二三人為證、必殺毋赦、證人惟一、則不可。 7 證人必先擊之、眾民後擊之、致之於死、如是絕惡於爾中。○ 案有難斷須請命於祭司士師 8 如爾邑中有訟事、為流血、為爭競、為加害、爾所難鞫者、則必詣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、 9 見祭司利未人、或在位之刑官、請其諮諏、為爾聽訟、 10 彼在耶和華特簡之室、指示其故、爾必遵言以行。 11 彼以法度典章、明告於爾、爾必遵循、勿偏於左、勿偏於右。 膽敢違命者殺無赦 12 祭司侍於爾上帝耶和華前、以供役事、有人擅行、而不聽從、並不服於刑官、則必死毋赦、如是絕惡於以色列族中。 13 民聞此必畏、不敢擅行。○ 為君亦當循分 14 爾既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據而居之、意謂必立王、如列邦之民然、 15 則必以爾上帝耶和華所簡者、立之為王、必爾同儕、不取外族、 16 王之馬駟、毋得增益、毋使民歸埃及、以購群馬、蓋耶和華曾諭爾曰、不得復往此途。 17 王之嬪妃、不可加多、恐心昏迷、亦不得廣積金銀。 宜常讀律 18 既登國位、必從祭司利未人所存之律法、錄成卷册、 19 存之於側、畢生誦之、則知畏其上帝耶和華、遵其律法、行其禮儀。 20 心勿驕奢、藐視同儕、勿違誡命、勿偏於左、勿偏於右、則可享遐齡、爰及子孫、於以色列族中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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