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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Sanasan -

摩西復示律書 12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


宜毀滅偶像

1 爾祖之上帝耶和華錫爾得土、畢生居彼、所當守之禮儀法度、今詳言之、

2 爾所驅之民、服事其上帝、無論高山之巔、茂林之下、爾必廢其處、

3 摧其壇、毀其像、爇其偶、斫其所雕刻之形、滅其名於斯土、

4 惟爾不可如是以事爾上帝耶和華。


獻祭與上帝宜於上帝特簡之聖所

5 爾之上帝耶和華、於爾支派中、特簡一室、為爾族籲名之所、爾必詣斯室以禱告。

6 爾之燔祭、祀品、所應輸之什一、所奉獻許願樂輸之禮物、及牛羊首生之牡者、俱必攜之至彼、

7 於爾上帝耶和華前食之、所為之事、既蒙錫嘏、故爾及眷聚、必欣喜歡忭。

8-9 今日於此、人各行所欲行、惟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爾逸豫之業、則不可如是。

10 汝既渡約但河、至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業、得脫於諸敵、安居斯土、

11 則所命之燔祭、禮物、所應輸之什一、所奉獻、所許願、以供耶和華者、俱必攜之、至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之室、籲名之所、

12 爾與子女僕婢、必欣喜在爾上帝耶和華前。利未人主於爾家者、既無恆業、亦必使同樂。

13 慎勿隨在獻其燔祭。

14 惟於爾支派中、耶和華所簡之處、在彼獻祭、循我所命。

15 既蒙爾上帝耶和華錫嘏、可隨在遂其所欲、宰牲食肉、無論潔與不潔之人、俱可食之、如爾食麀鹿然。


禁食血

16 勿食血、必流於地、如水之流。


什一之物非隨處可食第宜食於上帝特簡之聖所

17 穀與油及酒、所應輸之什一、或牛羊之首生、所許願樂輸、舉而獻之禮物、俱不可食於爾家、

18 惟於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之處、爾與子女僕婢、及主爾家之利未人、咸必食之、無論所為之事、爾必欣喜歡忭於爾上帝耶和華前。

19 爾居斯土、至於畢生、必當謹恪、勿遺利未人。

20 爾之上帝耶和華既恢廓爾境、踐其前言、爾欲食肉、亦無不可、惟心所願。

21 如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、為人籲名之所、離爾甚遠、則爾可於家中、以耶和華所錫之牛羊、宰而食之、隨心所欲、惟循我命、

22 潔與不潔之人、俱得以食、與食麀鹿無異。

23 但當自守、不可食血、蓋血乃生物之命、故肉尚有血氣者、毋食、

24 必流血於地、如水之流、

25 毋得食之、如是爾行善於耶和華前、可享福祉、爰及子孫。

26 爾所許願、所奉獻之物、必攜至耶和華所簡之室、

27 爾燔祭之肉與血、當獻於爾上帝耶和華之壇、他犧之肉爾可食、惟其血必流於壇前。

28 我今日所命、爾當恪守、行善於爾上帝耶和華前、則可享永福、爰及子孫。


毋循惡俗陷拜他上帝之罪

29 爾將前往、驅逐斯民、爾之上帝耶和華既絕之、使爾得土、

30 則當謹恪、勿陷於坎阱、勿求其上帝、意謂斯民服事其上帝、我亦必如是以行。

31 蓋彼爇子女、以事其上帝、凡耶和華所惡之事、無不作為、爾之事爾上帝耶和華勿是則是效。

32 我所諭者、爾必遵行、毋增毋減。

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 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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