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希米亞之書 10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臚舉立約印名者 1 當時我立盟約、書之於籍、我之諸伯、祭司、利未人、鈐之以印、其名臚列於左、哈迦利子、方伯尼希米、與眾祭司西底家、 2 西勑亞、亞薩哩亞、耶利米、 3 巴述、亞馬哩、馬其亞、 4 哈突、示巴尼、馬鹿、 5 哈林、米哩末、阿巴底、 6 但以理、其尼頓、巴錄、 7 米書闌、亞庇雅、米亞民、 8 馬賽亞、必該、示罵雅。 9 利未人亞撒尼子耶書亞、希拿達子品內、甲滅、 10 與其同宗示巴尼、何地雅、其利大、比來亞、哈難。 11 米加、哩合、哈沙比、 12 撒刻、示哩比、示巴尼、 13 何地雅、巴尼、比尼奴。 14 族中最著者、巴綠、巴哈摩押、以攔、薩土、巴尼、 15 布尼、押甲、尼拜 16 亞多尼雅、必歪、亞丁、 17 亞特、希西家、押說、 18 何地雅、哈順、比賽、 19 哈喇、亞拿突、尼拜、 20 抹比押、米書闌、希悉、 21 米示薩別、撒督、押土亞、 22 比喇底、哈難、亞奈雅、 23 何西、哈拿尼亞、哈述、 24 哈羅黑、比利哈、說百、 25 哩宏、哈沙拿、馬西雅、 26 亞希雅、哈難、亞難、 27 馬鹿、哈林、巴拿、 立約為守諸律 28 餘民、祭司、利未人、司閽者、謳歌者、殿中奔走者、與異邦人絕交、從上帝律例者、各偕妻孥、有知識之童子、 29 從同宗世職、發誓立盟、必遵從上帝僕摩西所傳之律例、守我上帝耶和華誡命、禮儀法度、 30 不以女嫁異邦人、不以異邦人之女娶為媳。 31 如異邦人、於安息日、或節期攜貨財食物、欲鬻於我、則我必不可購、七年一休息、不耕穫、貸金者不復索取。 32 我亦定例、每歲人輸金一錢七分、供上帝殿中之需、 33 如禮物、陳設之餅、安息日、月朔、節期、所獻之燔祭、為以色列族贖罪、所薦之犧牲、凡我上帝殿中所需、悉取諸此。 34 律例有之、必燔柴於我上帝耶和華壇、故我祭司、利未人、庶民、掣籤、何族屆期運柴入殿。 35 我儕有願、凡初登之土產、始實之樹果、歲薦耶和華殿、 36 以我初胎男子首生牛羊、攜入殿中、給供役之祭司、循律例所載。 37 新麥為屑、與當獻禮物、初稔之果、新製之油、始熟之酒、納祭司、貯諸殿室、邑外郊圻、田中所產、取其什一、以奉利未人。 38 利未人受什一時、亞倫子孫、當一人在側、利未人復於其中什取一、運入上帝殿、藏諸府庫。 39 以色列族、利未人、運所獻、百穀油酒、至藏器之室、祭司、司閽者、謳歌者、所居之處、於是在上帝之殿、事不廢弛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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