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氐古書傳 5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匿事不報干戾 1 如人目擊其情、與知其事、被召為證、令其發誓、而不實告、於是取戾、 捫不潔物獲罪 2 如出無意、而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、自取污衊、致獲愆尤、 3 如他人蒙不潔而爾捫之、由於弗察、則無論其所污若何、迨及知之、必以為過、 躁妄發誓取咎 4 如人不知、而造次發誓、或善或惡、則無論其所誓何若、迨及知之、必以為過、 均宜獻祭補過或獻羊 5 以上苟有過失、任之勿辭。 6 因此必攜補過之祭、獻於我前、牝羔綿羊山羊俱可、容祭司代為贖罪。 或獻禽 7 如不能備羔、則必攜鳲鳩、或雛鴿二、獻於我前、一為贖罪、一為燔祭、 8 攜至祭司前、先獻贖罪之祭、惟折其項、剖其體、而弗中判、 9 灑血壇旁、瀝餘血於壇下、是為贖罪之祭。 10 次獻燔祭、循其常例、祭司代為贖罪、可蒙赦宥。 或獻麵 11 如鳲鳩雛鴿、俱無從備、則獻麵粉六升、以贖其罪、勿沃膏、勿加香、蓋贖罪之祭也。 12 攜至祭司、容其取麵一撮、焚之於壇、燔而祭我、以為記錄、循燔祭之常例、此贖罪之祭也。 13 此數者中、祭司取其一、為人贖罪、得蒙赦宥、祭物之餘、悉歸祭司、若禮物然。○ 誤佔聖物亦宜獻祭補過 14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 15 如人當獻我之物、偶有差失、致獲罪愆、則必獻我牡綿羊、純潔是務、循聖所權衡、依爾所估之價、以補其過。 16 應獻之物、必盈其數、加五分之一、攜至祭司、容祭司取羊、代為贖罪、得蒙赦宥。 誤犯誡條亦宜獻祭補過 17 如人干我命、為所不當為、雖出無意、亦有過失、自取罪戾、 18 緣其無知而有過、必攜牡綿羊、純潔是務、依所估之價與祭司、以補其過、容祭司代為贖罪、得蒙赦宥、 19 人違我法、欲補其過、所當獻之祭、即此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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