算民數之書傳 35 - 施約瑟淺文理《新舊約聖經》命給 利未 人邑四十有八並附邑之四郊 1 主在摩押平原、約但河濱、耶利哥相對之處、諭摩西曰、 2 告以色列人、當於所得之地、以數城邑、給利未人居、亦以各城四周之郊野給之、 3 城邑可居、郊野可牧馱物之畜、與牛羊並一切別類之畜、 4 所給利未人之郊野、即城之四周、自城垣起、量一百丈為郊、 5 其外又東量二百丈、南量二百丈、西量二百丈、北量二百丈、為野、城在當中、此乃歸利未人各城之郊野、 其中六邑定為逃城 6 所給利未人之諸邑、其中必有六邑、為逃避之邑、爾所當備者、使誤殺人者可逃於彼、此外更給之四十二邑、 7 爾所當給利未人者、共四十八邑、並屬各邑之郊野、 8 以色列人所得之地業、其中當以數邑給利未人、多得則多給、少得則少給、各循所得之地業、以城邑給利未人、 治故殺誤殺其例殊 9 主諭摩西曰、 10 告以色列人云、爾渡約但、入迦南地、 11 必擇數邑、定為逃避之邑、使誤殺人者可逃於彼、 12 誤殺人者逃於斯邑、可避復仇者、不至死亡、待立於會眾前見鞫、 13 爾所備逃避之邑、當有六、 14 在約但東備三、在迦南地備三、俱為逃避之邑、 15 凡以色列人與寄居其中之外邦客旅、若誤殺人、可逃避於此六邑、 16 若以鐵器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 17 若以能害人之石、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 18 若以能害人之木器、擊人致死、是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 19 復仇者、必殺殺人之人、遇即殺之、 20 若恨人而推之下、或特意以物擲其身致死、 21 或因仇以手擊人致死、俱為故殺人者、必治之死、復仇者遇即殺之、 22 若無仇偶然推人下、或無心擲物於人身、 23 或在不見之時、以能斃人之石、擲於人身致死、彼原與之無仇、亦非欲害之、 24 則會眾必於殺人者與復仇者間、循例而審鞫、 25 會眾救殺人者、脫於復仇者手、使之歸所遁逃避之邑、居彼、直待受聖膏之大祭司卒、 26 如殺人者、出所遁逃避之邑外、 27 復仇者在逃避之邑境外、遇此殺人者而殺之、罪不歸復仇者、 28 因殺人者、當居於逃避之邑、直待大祭司卒後、殺人者方可歸故土、 29 此必於爾所居之地、歷代永守為例、 30 凡殺人者、有人為證、必治之死、惟毋據一人之證治之死、 故殺不得以金贖必死不赦 31 凡殺人當死者、毋許贖命、必治之死、 32 凡奔至逃避之邑者、大祭司未卒之先、亦毋許其納贖以歸故土、 33 毋污爾所居之地、殺人流血、即為污其地、若殺人流血於地、不殺殺人者流其血、則地不得潔、 34 毋污爾所居之地、因我耶和華亦居此地、在以色列人中、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Chinese Easy Wenli translation by Samuel I.J. Schereschewsky (1831-1906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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