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以至百多書 21 - 施約瑟淺文理《新舊約聖經》傳示律例首論待奴 1 今有律例、當傳於民、或作爾當設於民之律例如是 2 若購希伯來人為奴、可事爾六年、至七年、可無贖銀、釋而自主、 3 若孑身而來、則孑身而去、若有妻、則妻偕之去、 4 若主人賜之以妻、生子女、則妻與子歸主人、其奴孑身以去、 奴不欲去則穿其耳留為世奴 5 若奴言、我愛我主人與妻子、不欲去而自主、 6 則主人當攜之至士師前、導至於門、或於門柱、以錐貫其耳、彼則永事主人焉、○ 論待婢 7 人若鬻女為婢、則毋若奴一例而釋、 8 主人選定之後、若不悅之、則當容之自贖、既欺之不可鬻於他族、 9 若為子選定、則當待之如女、 10 倘別有所娶、則待此女之衣食與好合之事、仍不可間斷、 11 設待之間斷此三者、則可不償贖銀而去、○ 論故殺誤殺 12 擊人死者殺無赦、 13 若非有心殺人、乃天主偶付於其手、我必設一處、使可逃避、 14 人若因仇用奸計殺人、雖逃至我祭臺、亦當執之而殺、○ 15 擊父母者殺無赦、○ 拐帶人口者殺無赦 16 攘掠攘掠原文作竊人民、或鬻之或留之者殺無赦、○ 咒罵父母者殺無赦 17 詛父母者殺無赦、○ 論鬥歐 18 人若相鬥、或以石擊、或以拳擊、尚未致死、但病臥於床、 19 後能起、扶杖出外而行、擊之者可以免刑、惟當償其失時之值、亦當延醫治之、○ 擊斃奴婢罪分輕重 20 人若以杖擊奴婢、死於手下、必受刑、 21 倘一日二日不死、則不受刑、因其以銀購之也、○ 論誤傷孕婦 22 人若相鬥、擊孕婦墮胎、而無別害、則當罰銀、依婦之夫所定之數、折衷於士師前、 23 若有別害、則當以命償命、 24 以目償目、以齒償齒、以手償手、以足償足、 25 以烙償烙、以傷償傷、以擊償擊、○ 26 人若擊傷奴婢之目、則必因傷其目而釋之、 27 若擊落奴婢之齒、則必因落其齒而釋之、○ 論牛觸斃人 28 若牛觸人致死、無論男女、當以石擊牛死、不可食其肉、牛主無罪、 29 若牛素觸人、已有人告牛主、而牛主不之禁、遂致觸死男女、則以石擊牛死、牛主亦必償命、 30 若擬以贖銀、則當按所擬之數而給、以贖其命、 31 若觸死人之子女、亦按此例以行、 32 牛若觸死人之奴婢、牛主必以銀三十舍客勒、以給奴婢之主、亦以石擊牛死、○ 論失防範致損於人 33 人若啟井、或鑿井而不覆蓋、有牛或驢、陷於其中、 34 井主以銀償畜之主、而死畜歸己、○ 35 若此人之牛、觸彼人之牛致死、則宜鬻生牛均分其銀、死牛亦均分、 36 若牛主知牛素好以角觸、而不之禁、則當以牛償牛、而死牛歸己、 |
Digital edition of the Chinese Easy Wenli translation by Samuel I.J. Schereschewsky (1831-1906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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