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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民數之書傳 18 - 裨治文-克陛存文理《新約全書》和《舊約全書》

1 耶和華諭亞倫曰、爾與爾諸子、及爾父家、必同任聖所之罪。爾與爾諸子必同任爾祭司職之罪、

2 凡爾昆弟屬利未支派者、即爾祖之支派、爾悉攜之偕爾、使其合於爾、以佐爾、弟爾及爾諸子、必同供事於証詞幕前。

3 彼必守爾之職守、及全幕之職守、惟不可近聖所之諸器皿及壇、免彼就死、而爾偕之焉。

4 彼必合於爾、守會幕之職守、供幕之諸役、惟外人不可近爾、

5 爾必守聖所之職守、與壇之職守、免怒復及以色列嗣。

6 視哉、我也、我嘗取爾昆弟利未人出以色列嗣中、賜之於爾、為禮物於耶和華、俾供會幕之役。

7 是以、爾及爾諸子必同守祭司之職、治壇及簾內之諸事、爾必供役、我已賜爾祭司職之役、如餽送然、外人近之者、必見致於死。

8 耶和華又諭亞倫曰、視哉、我已賜爾守我舉祭、即由以色列嗣所聖別於我之諸物、我因爾受膏已賜之於爾及爾諸子、著為永例、

9 由火而存之至聖中、歸爾者乃此、凡彼之禮物、凡彼之禴祭、凡彼之罪祭、凡彼之愆祭、彼所奉我者、悉必至聖、為爾及爾諸子之用。

10 在至聖所爾必食之。諸男子必食之、必為聖別於爾。

11 凡屬於爾者乃此以色列嗣所獻舉祭之禮物、與其搖祭。我已悉賜於爾、及爾諸子諸女、著為永例。凡居爾家之潔者可食之。

12 油之嘉者、酒之嘉者、麥之嘉者、即彼之初實、所獻於耶和華者、我已悉賜於爾。

13 爾境內先熟之諸物、人所攜於耶和華者、悉必歸爾、凡居爾家之潔者、可食之。

14 凡以色列中特別之物、必歸爾。

15 凡有血肉之首出者、無論為人為畜、人所獻於耶和華者、悉必屬爾。惟人之首出者、爾必贖之、污獸之首出者、爾亦必贖之。

16 至所贖者、必自一月以上而贖之、循爾所估之值、以五㖷喀、循聖所之㖷喀、一㖷喀即二十[口季]啦。

17 惟首出之牛、或首出之綿羊、或首出之山羊、爾不可贖之、斯乃聖也。爾必灑其血於壇上。必焚其膏為火祭、馨香於耶和華。

18 其肉必歸爾、如搖腔及右肩之歸爾然。

19 凡舉祭之聖物。以色列嗣獻於耶和華者、我已悉賜於爾、及爾諸子諸女、著為永例、與爾及爾後裔、永為鹽約於耶和華前。

20 耶和華又諭亞倫曰、爾不可有嗣業於其地。爾亦不可有何分於其間、蓋在以色列嗣中、我乃爾之分、爾之業也。

21 視哉我於以色列十輸其一、咸賜利未嗣以為嗣業、緣彼所供之役、即會幕之役。

22 今而後以色列嗣不可近會幕、恐任其罪而致死。

23 惟利未人必供會幕之役彼必任其罪。彼於以色列嗣中不得有嗣業、至爾歷代著為永例。

24 第以色列嗣凡其什一、所獻為舉祭於耶和華者、我賜利未人以為嗣業、我故謂之云、爾於以色列嗣中、不得有嗣業、○

25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26 以此告利未人、謂之云、爾於以色列嗣取我所賜爾為業之什一、爾必由之十輸其一、獻舉祭於耶和華。

27 爾所舉之祭、必視若登穀場之穀、與盈於葡萄酢者。

28 如此爾曹凡受什一於以色列嗣、爾必由之獻舉祭於耶和華、爾必由之以耶和華之舉祭、予祭司亞倫。

29 由爾諸禮物中、爾必獻耶和華之諸舉祭、即由其至美者、以聖別之分、獻舉祭於耶和華。

30 爾又必告之云、爾已由之舉其至美者、則可為利未人視若登穀場之實、且如葡萄酢之實。

31 爾及爾眷屬、可隨在食之、蓋為爾役事於會幕之賞。

32 爾已由之舉獻其至美者、則不因之而任罪、惟爾不可污以色列嗣之聖物、恐爾致死也。

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NT (1859) and OT (1863) translation by Elijah C. Bridgman (1801-1861) and Michael S. Culbertson (1819-1862). 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9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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