達提摩太前書 5 - 馬殊曼-拉撒文理《新舊約全書》1 老者勿責。乃切求之如父。幼輩如弟兄。 2 老婦如母。幼女如姊妹。惟顧全貞耳。○ 3 諸嫠婦。若真嫠者汝敬之。 4 倘嫠婦有子有孫在家首學行孝。酧報父母。此乃神所悅者也。 5 婦真嫠無依者則望向神。而晝夜恆務祈禱。 6 若恣意歡樂者雖然活而其已死矣。 7 爾以此告伊等。致無責處也。 8 若有不飬己家者。又不最先己親者。其即棄信。校之無信者尤惡。 9 勿選六旬下之嫠婦。宜選曾為一夫之妻者。 10 因已育兒女。已行舍旅。已浣聖輩之足。已服役受窘苦輩。已從事各般善功。以諸善功而得善証矣。 11 苐年幼之嫠婦爾勿選之。蓋此輩既藐基督欲嫁。 12 因而棄厥初信。當受審罰也。 13 學惰。逐屋遊行。非獨惰。且又饒舌。理人閑事。弗當言而言者。 14 故吾願年少之婦嫁。育兒女。理家務。勿啟詆詈之端於敵也。 15 蓋有已全轉從[口撒][口但]者。 16 信輩間若有嫠婦。伊宜供之。勿累會。以足供真嫠婦可也。○ 17 老輩善長者擬堪重敬。若輩首以言以訓效勞者。 18 蓋經云。勿籠踹穀牛之口。又云。工人本當受報。○ 19 汝遇訟老輩。若無二三証則勿納。 20 犯罪輩汝責之於眾前。令餘畏懼。 21 予命汝於神及耶穌 基督及被選神使之前。守是勿定先見。勿偏向。 22 勿遽按手於人。勿通他人之罪。自守貞。 23 勿再獨飲水。乃略以酒調。為汝脾胃。為汝多病耳。○ 24 有人之罪已先昭於公審。亦有從其後者矣。 25 行善者亦然。有先彰著。而異乎此者弗能掩匿也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translation (1823) by Joshua Marshman (1768-1834) and Joannes Lassar (b. 1781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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