達希伯來人書 10 - 馬殊曼-拉撒文理《新舊約全書》1 蓋律有將來好事之髣髴。並非實像。斷不能以伊遞年常所獻之祭。使到來者得成全。 2 否則獻豈弗息。緣祀者一次潔。則後弗復內証厥罪。 3 苐於是祭每歲有再誌罪。 4 蓋殊非牡牛與牡山羊之血可能除罪。 5 故進世間時厥云。祭祀與獻物。汝不欲之。乃已備吾身。 6 在焚牲之祭與為罪之祭。汝向無懌之。 7 時我曰。神乎。予之來以成汝旨。論我已錄載書卷耳。 8 在上時其既曰。律所獻之祭祀與獻物。又焚牲之祭。與為罪之祭。汝不欲。不懌之。 9 時其曰。神乎。予之來以成汝旨耳。其廢第一。以立第二者。 10 以是旨吾輩被聖由耶穌 基利士督獻身一次而已。 11 又各祭者日日竚立奉事而多次獻同一式之祭品所無能去罪。 12 但彼獻一祭為罪後永坐於神之右。 13 嗣後望待厥仇為其腳蹋也。 14 蓋以一獻祭其永成全被聖之輩。 15 又聖風亦向吾儕証之。蓋經既前曰。 16 吾將來與伊等所立之約即斯。主言。我將置吾律於厥心。且寫之於厥靈。 17 又厥罪惡我弗再誌矣。 18 且既有赦之。弗再有為罪之獻祭。○ 19 是以列弟兄乎。以耶穌之血已得敢進至聖所。 20 以新以活之道。其為我儕所使聖由帳者。即厥肉身也。 21 又既有崇祭者在神家之上。 22 且吾輩之心被灑去惡內証。又吾儕之身滌以清水。 23 吾等宜就近以誠心以信德之罔疑。吾等宜堅持吾望之認。弗移。蓋許者乃信誠矣。 24 又吾等宜相念顧。以感行仁行善也。 25 且勿息以集會。照幾許之行為。乃相勸勵。且尤多因見彼日在邇矣。 26 蓋若吾輩受真道之知後。有固意而犯罪。則無復有為罪之祭。 27 但有可畏預慮受審。且火之怒將滅敵者。 28 輕視摩西之律者有二三見證。則死而無恤矣。 29 汝想其踏腳下神之子。而揆使其得潔之契約之血為無聖物。且負欺恩之神風者。將被擬應受尤苦之刑矣。 30 且我等知孰有云。報仇屬我。我將報。主言之矣。又有曰。主將審厥民也。 31 隕於活神之手乃可畏之事也。 32 惟記憶向日。於之汝被光照之後。則忍大戰之苦。 33 一則汝連以被毀。連以受難。而為眾人所注視。一則汝為被待如是者之伴也。 34 蓋予被縲時汝曹恤我。而欣受汝壞財物。因汝自知在天上汝有愈好。且可存之物矣。 35 且勿捐汝所有大報賞之仗望。 36 蓋汝需忍耐。致成神旨後。汝必得所許者也。 37 蓋須臾其將至。必至而弗緩也。○ 38 夫義者以信而故活。但若有負背者。予心弗悅之。 39 然我儕非屬負背致沉淪者。乃屬伊有信德。致獲靈魂之救者也。 |
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translation (1823) by Joshua Marshman (1768-1834) and Joannes Lassar (b. 1781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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