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主人為自己另娶一個女人,不可減少原先那女人的食物、衣服和房事。
倘若有人娶了婢女為妻,後來又另娶,他還是要照常供給她飯食和衣服,並履行同房的義務。
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,那麼,對她的飲食、衣著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可減少。
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若另娶一個,她的飲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。
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,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、衣服,和性的需要,不可減少。
如果主人不為她做這三件事,她就可以無償離去,不用付贖金。
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要照著待女兒的慣例對待她。